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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專利

Q:何謂專利?

A: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經濟部智慧局提供之【認識專利】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76648&CtNode=7524&mp=1

 

Q:我國的專利種類有幾種?

A: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分別說明如下: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義。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Q: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A: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以上擷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常見專利Q&A,
官網網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33&CtUnit=3732&BAseDSD=7&mp=1

 

Q:校內教職員工生提出的專利申請,權利是誰的?

A:本校研發成果係指利用本校資源、經費、設備空間完成或職務上所產生之創作研究發展成果,包括所產生的專利、技術、產品、著作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其衍生之權利,除合約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均歸本校所有,均須簽訂智慧財產權讓渡同意書。

 

Q:校內專利補助怎麼申請?怎麼補助?

A:於本組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提交校內「研究成果專利補助申請表」紙本一份至智財組,電子檔寄至信箱mutze@stu.edu.tw。經「專利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補助者,專利費用由本校給付,若部分相關費用已向校外資助機關申請補助,則須先扣除資助機關之補助金額。

 

Q:多人共同創作研發的專利技術,要以誰的名義提出申請?

A:本校專利係以【樹德科技大學】為專利所有權人之名義對外申請,而發明人或創作人採共同連署方式;發明人或創作人如為二人以上,須約定有代表人,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等相關問題,均由代表人負責處理之。

 

Q:已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如何維護?

A:屬於本校自有專利者,於取得專利權第四年起,由「專利審查小組」審議後續年費續繳事宜,並於十四個工作日內通知代表人。經會議決議放棄維護之專利,代表人可自費維護該專利,唯專利所有權人仍為本校。有疑義者可於七個工作日內,填具疑義申請書提送「專利審查小組」後,於下次「專利審查小組」會議時到會說明,經會議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始得變更。專利存續期間內其專利權之移轉得由代表人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技術轉移

Q:授權之技術其歸屬應如何認定?

A:科技部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左下方會註明成果之歸屬單位。

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成果,視本校與廠商簽訂之產學合作契約中之約定而定。

其他政府機構或廠商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視本校與該機構或廠商簽訂之契約而定。

利用本校資源之研究成果,歸屬於校方。

 

Q:辦理技術移轉需填寫哪些表格?

A:由老師提出技術移轉申請時,應先填寫「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合約書內容由校方、老師及廠商三方和議後簽訂。若為多人共同開發之研究成果,需另填寫「技術開發人員權利金分配表」。

 

Q:技術授權金如何分配?

A:
一、非專利形式之研發成果權利金:發明人或創作人:90%;學校:10%。
二、專利形式之研發成果權利金:
(一)專利授權: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並進行維護者,授權金及授權期間衍生利益金之分配比例各為:發明人或創作人60%;學校40%,該衍生利益金須於合約時限內,由相關人員查核之。
(二) 專利轉移: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維護之專利年費轉移。權利金分配比例為:發明人或創作人60%;學校40%。

三、公民營機構如有專利或技轉獎勵金,則獎勵金分配為發明人或創作人:60%;學校:40%。

四、發明人或創作人若有二人以上者,其權益分配由相關當事人自行分配之。

五、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其分配比率為國科會20%、學校20%,計畫主持人60%。

 

Q:研究成果是否須於取得專利權之後始能授權他人使用?

A:研究成果不一定要取得專利權才能授權他人使用。不打算申請或打算申請、正在申請專利中的研究成果皆可授權他人使用。已取得或已申請專利之研究成果採用「專利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反之採用「非專利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Q:技術移轉案的授權條件是固定的嗎?原則為何?誰決定?

A:由於每一技術內容不同,產業特性也各異,因此每個技術移轉案的條件皆不相同。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基本的原則為有償、非專屬及台灣地區廠商優先授權為原則,但在特定的狀況下,仍有協商的空間。